各科室及局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发18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2020〕发9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法律法规明确的监管领域和事项,要确保履行到位。经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事项基本情况
截止2021年底,我局共梳理监管事项49项,衍生的监管子项有151项(详见附件),其中:规划计划财务科12项、基本建设科73项、水利管理科43项、水利资源科19项,四个科室依职责分别行使的4项。
二、工作分解
(一)规划计划财务科、基本建设科、水利管理科、水利资源科等科室(以下简称四个行政科室)需做好牵头监管事项行政检查的二次梳理,明确监管事项的配合、承接单位,并做好与相关事业单位的业务对接工作。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由四个行政科室依职责具体承担,相关事业单位做好配合工作;法规科主要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立案、决定、处罚、结案等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和向法治部门报备工作。
(三)四个行政科室对照监管事项清单开展行业监管,年初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报法规科统一向社会公开公示,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监管行为完成或做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将监管信息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等平台。
录入的监管信息应包含以下要素:监管实施科室、监管对象、监管时间、监管人员、监管项目及内容、监管结果(发现的问题)、处理及整改情况等。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四个行政科室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时对新颁布出台的法律、法规涉及市级层面的行政职权进行梳理调整,在法律、法规实施前将梳理调整情况报至法规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布。
(二)全面依法行政监管。四个行政科室要依法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产生监管盲区和真空地带,每年10月30日前监管行为覆盖率不低于60%,年底前监管事项的覆盖率要达到100%,并将监管检查事项结果纸质版报法规科进行备案。
(三)细化夯实监管责任。全市年底要进行各系统行政监管履职评估评价,各科室年初要制定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举措、监管时间和监管责任人,细化行政和事业单位责任,逾期未完成或完成后未录入、未备案造成后果的,将按照监管事项职责分别对其责任科长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运城市水务局行政监管事项清单
运城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附件
运城市水务局行政监管事项清单 |
|||||
序号 |
监管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责任科室 |
配合承接单位 |
备注 |
1 |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监管 |
对违法建设水工程行为的行政强制 |
规划计划财务科 |
|
|
2 |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行政检查 |
规划计划财务科 |
|
|
|
3 |
对不符合许可要求水工程建设的行政处罚 |
规划计划财务科 |
|
|
|
4 |
对水利规划审查的监管 |
对水利规划的行政检查 |
规划计划财务科 |
|
|
5 |
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监管 |
对水利基建项目的行政强制 |
规划计划财务科 |
|
|
6 |
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
规划计划财务科 |
|
|
|
7 |
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
规划计划财务科 |
|
|
|
8 |
对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的监管 |
对已批准的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的行政检查 |
规划计划财务科 |
|
|
9 |
对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水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划计划财务科 |
|
|
|
10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监管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行政强制执行 |
规划计划财务科 |
|
|
11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行政检查 |
规划计划财务科 |
|
|
|
12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行政处罚 |
规划计划财务科 |
|
|
|
13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16 |
对未按照规定对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17 |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18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19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20 |
对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序号 |
监管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责任科室 |
配合承接单位 |
备注 |
21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22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23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2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25 |
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或者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26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基本建设科 |
|
|
|
27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28 |
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或者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或者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或者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等6项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29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30 |
对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或者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或者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或者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31 |
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或者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或者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或者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3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3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3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序号 |
监管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责任科室 |
配合承接单位 |
备注 |
36 |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37 |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者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38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或者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39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4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41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4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43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44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监管 |
对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45 |
对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46 |
对检测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47 |
对检测单位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48 |
对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49 |
对检测人员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50 |
对检测人员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51 |
对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52 |
对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53 |
对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54 |
对检测单位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55 |
对检测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56 |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57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行政检查 |
基本建设科 |
|
|
|
58 |
对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59 |
对检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60 |
对水利水电工程蓄水安全鉴定监管 |
对项目法人进行行政检查 |
基本建设科 |
|
|
61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监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监管)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62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行政检查 |
基本建设科 |
|
|
序号 |
监管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责任科室 |
配合承接单位 |
备注 |
63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甲级)的监管 |
对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64 |
对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65 |
对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66 |
对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67 |
对检测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68 |
对检测人员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69 |
对检测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70 |
对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71 |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72 |
对检测人员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73 |
对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74 |
对检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75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行政检查 |
基本建设科 |
|
|
|
76 |
对检测单位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77 |
对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78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甲级)的监管 |
对检测单位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79 |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
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80 |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
基本建设科 |
|
|
|
81 |
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82 |
对水利工程启闭机质量的监管 |
对水利工程启闭机质量的行政检查 |
基本建设科 |
|
|
83 |
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监管 |
对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或者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84 |
对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或者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
|
|
|
85 |
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
基本建设科 |
|
|
|
86 |
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监管 |
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进行行政检查 |
水利管理科 |
|
|
87 |
对大坝安全监测的监管 |
对大坝安全监测进行行政检查 |
水利管理科 |
|
|
88 |
对围垦河道的监管 |
对围垦河道的行政检查 |
水利管理科 |
|
|
89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监管 |
对非法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强制 |
水利管理科 |
|
|
90 |
对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水利管理科 |
|
|
|
91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水利管理科 |
|
|
序号 |
监管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责任科室 |
配合承接单位 |
备注 |
92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监管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
水利管理科 |
|
|
93 |
对违法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处罚 |
水利管理科 |
|
|
|
94 |
对违法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
水利管理科 |
|
|
|
95 |
对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监管 |
对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 |
水利管理科 |
|
|
96 |
对水库调度安全管理监管 |
对水库调度安全管理进行行政检查 |
水利管理科 |
|
|
97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监管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行政检查 |
水利管理科 |
|
|
98 |
对河道采砂的监管 |
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
水利管理科 |
|
|
99 |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水利管理科 |
|
|
|
100 |
对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管 |
对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检查 |
水利管理科 |
|
|
101 |
对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监管 |
对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进行行政检查 |
水利管理科 |
|
|
102 |
对水库降等报废的监管 |
对水库降等报废进行行政检查 |
水利管理科 |
|
|
103 |
对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监管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水利管理科 |
|
|
104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水利管理科 |
|
|
|
105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管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强制 |
水利管理科 |
|
|
106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水利管理科 |
|
|
|
107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水利管理科 |
|
|
|
108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管 |
对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弃渣行为的行政强制 |
水利管理科 |
|
|
109 |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行政强制 |
水利管理科 |
|
|
|
110 |
对逾期不治理水土流失行为的行政强制 |
水利管理科 |
|
|
|
111 |
对生产建设项目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的行政处罚 |
水利管理科 |
|
|
|
112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
水利管理科 |
|
|
|
113 |
对生产建设项目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强制 |
水利管理科 |
|
|
|
114 |
对生产建设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弃渣的行政处罚 |
水利管理科 |
|
|
|
115 |
对生产建设项目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
水利管理科 |
|
|
|
116 |
对生产建设项目违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的行政处罚 |
水利管理科 |
|
|
|
117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监管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水利管理科 |
|
|
118 |
对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
水利管理科 |
|
|
|
119 |
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管 |
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水利管理科 |
|
|
120 |
对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监管 |
对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行政处罚 |
水利管理科 |
|
|
序号 |
监管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责任科室 |
配合承接单位 |
备注 |
121 |
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监管 |
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行政处罚 |
水利管理科 |
|
|
122 |
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行政检查 |
水利管理科 |
|
|
|
123 |
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监管 |
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 |
水利管理科 |
|
|
124 |
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行政检查 |
水利管理科 |
|
|
|
125 |
对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监管 |
对涑水河流域内围垦河道、擅自占用开发河道滩地的行政处罚 |
水利管理科 |
|
|
126 |
对涑水河流域内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处罚 |
水利管理科 |
|
|
|
127 |
对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 |
对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水利管理科 |
|
|
128 |
对大坝维修养护的监管 |
对大坝维修养护进行行政检查 |
水利管理科 |
|
|
129 |
对在泉域范围内生产、建设、取用水等单位、个人的监管 |
对开展不符合泉域保护的生产、建设、取用水等活动的单位、个人的行政处罚 |
水利资源科 |
|
|
130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监管 |
对未经许可或者未按许可要求取水的行政处罚 |
水利资源科 |
|
|
131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水利资源科 |
|
|
|
132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水利资源科 |
|
|
|
133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数据的行政处罚 |
水利资源科 |
|
|
|
134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
水利资源科 |
|
|
|
135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水利资源科 |
|
|
|
136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政处罚 |
水利资源科 |
|
|
|
137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水利资源科 |
|
|
|
138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 |
水利资源科 |
|
|
|
139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水利资源科 |
|
|
|
140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监管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水利资源科 |
|
|
141 |
对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强制 |
水利资源科 |
|
|
|
142 |
对在泉域范围内取用水的单位、个人监管 |
对泉域范围内开展不符合要求的取用水单位、个人的行政处罚 |
水利资源科 |
|
|
143 |
对在泉域范围内采矿排水的企业监管 |
对泉域范围内不按要求进行排水的采矿企业的行政处罚 |
水利资源科 |
|
|
144 |
对节约用水的监管 |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
水利资源科 |
|
|
145 |
对新增用水量,未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指标的行政处罚 |
水利资源科 |
|
|
|
146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水利资源科 |
|
|
|
147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水利资源科 |
|
|
序号 |
监管事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责任科室 |
配合承接单位 |
备注 |
148 |
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监管 |
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
基本建设科 水利管理科 水利资源科 |
|
|
149 |
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基本建设科 水利管理科 水利资源科 |
|
|
|
150 |
对水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的监管 |
其他 |
规划计划财务科基本建设科 水利管理科 水利资源科 |
|
|
151 |
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监管 |
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行政检查 |
基本建设科 水利管理科 水利资源科 规划计划财务科 |
|
|
备注:1、承担监管事项的行政科室,应做好监管事项的二次梳理,可委托相关事业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做好与配合承接(事业)单位的业务对接。 |
|||||
-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