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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方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0 17:39

  一、认定范围

  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或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缴纳失业保险满6个月的;

  2、低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3、残疾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1人申请认定;

  5、被征地农民: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6、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退出现役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7、长期失业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8、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1年后未就业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农村脱贫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

  9、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查信息,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1、个人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向常住地(或者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情况表》),同时按照人员类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低保、残疾、退役、学历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常住地未设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由常住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辖区内就近指定受理单位。

  2、信息核查

  (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社区(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申请认定类别、公示时限、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审核认定

  (一)建立数据共享比对机制。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国家及我省共享业务协同平台,共享公安部门全员人口数据相关情况、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法人和高管相关情况、残联部门残疾证办理相关情况等,对申请人相关资质进行审核认定。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并逐级反馈认定结果,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

  4、承诺核查

  审核认定过程中,对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子女等情况,实行承诺制申请,申请人签订《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附件2),审核、认定部门通过实地调查、信息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予以核实。申请人应诚实守信,保证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5、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6、各级经办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退出机制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当建立定期调查、盯人帮扶和跟踪随访制度,通过电话、走访或与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及时了解其就失业动态变化情况。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一)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二)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三)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五)入学、死亡、服兵役、户籍迁出本省、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认定后失去联系且本人未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1年的;

  (七)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登记失业被注销的;

  (八)其他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四、政策咨询

  盐湖区:0359-2023905

  永济市:0359-8121666

  河津市:18835934467

  临猗县:0359-4065386

  万荣县:0359-4527718

  稷山县:0359-5525228

  新绛县:0359-7532101

  绛  县:0359-6528668

  垣曲县:0359-6087268

  闻喜县:0359-7021820

  夏  县:0359-8593018

  平陆县:0359-8801085

  芮城县:0359-8708767

附件1:关于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方法的通知(1)(1).docx

    

 

性别

 

身份

证号

 

照片

常住地址

 

户籍所属

社区(村)

 

联系电话

 

健康状况

 

家庭人口

 

登记失业时间

      

家庭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与本人关系

目前状况

 

 

 

 

 

 

 

 

 

 

 

 

 

 

 

 

 

 

 

 

本人申请日期: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员类别

1.大龄失业人员                              2.低保人员

3.残疾失业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5.被征地农民                                6.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

7.长期失业人员                              8.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9.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社区(村)意见

按照《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经初审,该人员符合条件,拟同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审核人(签字):

     

街道(乡

镇)意见

按照《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经复核,该人员符合条件,拟同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审核人(签字):

     

人社部门意见

按照《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经审核,该人员符合条件,同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审核人(签字):                    县(市、区)人社部门盖章:

     

 

附件2:

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

申请人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已详细阅读《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文件内容。申请人本着诚信原则,保证申请材料和承诺信息的真实性,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承诺的,一经查实,同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即刻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正在享受相关就业帮扶政策即时停止已享受相关补贴资金立即退回涉嫌犯罪的,同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以下承诺部分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申请困难人员类型                              

申请人婚姻状态         

有无子女    子女婚姻状态      仅零就业家庭人员选择此项

本人已知晓认定及退出条件,并承诺

1.本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2.本人处于失业状态、不存在不予认定情况,并知晓退出条件。

3.其他承诺事项由申请人本人填写        

                           

                           

以上承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对上述承诺随时进行核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月  日   

…………………………………………………………………

 

调查核实结果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     日,对承诺人承诺的相关信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未发现相关承诺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调查核实人(签字):

 

街道(乡镇)经办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