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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运环罚〔2024〕01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23 10:01

  运环罚〔2024〕010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户全景

  公民身份号码:410782******043679

  住   址:河南省辉县市黄水乡西坪村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对停放于运城市自强纸业公司入口的豫GF3086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FNFVXPX5KAD46271)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将豫GF3086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FNFVXPX5KAD46271)温度传感器出口前段用垫片垫高加厚,降低温度传感器测量排气的温度,从而导致车载自动诊断系统无法正常诊断尾气排放情况,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7月23日由高趁意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豫GF3086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信息);

  2024年7月23日由高趁意提供的户全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

  2024年7月23日由高趁意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委托的相关事项和被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2024年7月2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豫GF3086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温度传感器前段垫高加厚,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罚告〔2024〕0102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于2024年7月26日直接送达。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经我局2024年8月19日会议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