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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发文机构 : 市发改委价管科
体裁分类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 主 题  词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9日
标       题 :关于对运城市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的通知
关于对运城市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的通知
来源:市发改委价管科 发表时间:2024-08-09

运发改价管发〔2024〕147号

 

运城首创水务有限公司、运城银龙水务有限公司、运城弘益水务有限公司:

  2020年8月,我委与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印发了《运城市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其用水定额依据2015年版《山西省用水定额》(DB14/T1049-2015)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由于《山西省用水定额》(DB14/T1049-2021)已发布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及上级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方案》第三部分第二款及第三部分第五款进行了部分修改,现将修改后《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运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

  (此文主动公开)

 

 

关于建立健全运城市城区非居民

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发改商品发〔2018〕4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2 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并兼顾不同行业领域非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三是积极稳妥推进。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二、目标任务

  我市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工作从2020年开始,逐步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020年8月底前,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的用水户名录,并在媒体上公布,对列入名录的用水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2020年12月起我市城区非居民用水户全面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管理。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我市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

  依据《山西省用水定额》(DB14/T 1049-2021)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结合运城市用水实际,实行我市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于《山西省用水定额》(DB14/T 1049-2021)没有覆盖的行业用水定额的,按该非居民用水户近三年平均用水量确定定额标准。

  今后有新颁布的《山西省用水定额》实施,则按照新的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超出定额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1.超定额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0.5倍;

  2.超定额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价1倍;

  3.超定额40%不足60%(含)的水量加价1.5倍;

  4.超定额60%以上的水量加价2倍。

  对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为重点的“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加严格的累进加价标准,各档加价标准按1倍、2倍、3倍、4倍执行。

  (四)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等。

  (五)计费周期和数据来源

  1.计费周期

  原则上以季度为一个周期,实行季考核、季收费。

  2.数据来源

  各供水部门、非居民用水户按时向市城市节约用水中心填报年、季度供水和用水统计报表。

  供水部门应于季末次月的15日前将被考核用户的用水数据传至市城市节约用水中心核算平台。

  各非居民用水户应持其用户编码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市城市节约用水中心进行非居民定额用水注册,并按照要求于季末7个工作日内如实将相关数据传至市城市节约用水中心核算平台。逾期未报送的,该用水户定额用水量将按照年度用水计划予以核算。

  (六)征收和资金使用

  市城市节约用水中心定期将考核结果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后下发至供水部门,由供水部门按季度负责该费用的收取,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漏收,并专户储存。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其中70%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30%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单位(企业、小区)进行奖励,用于用水单位节水技术改造、节水器具推广等,用于市城市节约用水中心超定额数据平台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提供数据保障的其它费用(包括核查数据的交通费用)。该项收入要确保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符合有关财政规定和要求。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责任

  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发改商品发〔2018〕413号)的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累进加价制度等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超定额用水的核定、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等工作;其他部门及供水企业要配合做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完善配套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和水权交易试点。

  (三)强化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市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导检查

  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导和检查,将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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