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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2024〕01020号
发布时间:2024-07-11 10:25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2024〕01020号

  当事人名称:夏县军圣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发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8588514642F

  住    所:山西省运城市夏县水头镇水南村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3年9月5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你单位炉窑废气排放口(DA002)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在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未完成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6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信息);

  2024年6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024年6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和被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2024年6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2023年9月5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2024年6月1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未完成调试的事实);

  2024年6月1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晋环函〔2021〕707号)相关复印件一份(证明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应当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和联网)。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罚告〔2024〕010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于2024年6月24日直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分别于2024年6月28日、2024年7月7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认为你单位于2024年4月29日开始对炉窑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提升改造,5月26日恢复正常生产、环保设施投入试运行,不存在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的行为。

  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审核,并经2024年7月8日会议研究,认为你单位2023年9月5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24年4月29日始对炉窑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取得排污许可证三个月内未完成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条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你单位积极主动进行污染防治设施提升改造,企业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决定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予以低限取值。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15,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