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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4 15:50

  经调查,运城新平中医康复医院、运城仁康医院、运城市金鼎种业农作物育种中心、运城市阿涛发型化妆艺术职业培训学校、运城市宁聚体育舞蹈俱乐部、运城市聖行易经研究所、运城市晋犇晋南牛研究所、运城市富民农村电商研究所等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连续两年及以上(含两年)未按规定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日内将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上述社会组织依法向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运城市民政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