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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4 15:49

  经调查,运城市阅读与写作协会、运城新华读书协会、运城市商超供应商行业协会、运城市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运城市体育电子竞技协会、运城市晋南牛保护开发协会、运城市温州商会、运城市品牌协会、运城市蔬菜协会、运城市新晋商联合会等10家社会团体存在连续两年及以上(含两年)未按规定向运城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年度工作报告。上述单位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上述社会团体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上述社会团体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社会团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社会团体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日内将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社会团体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运城市民政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