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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不罚字〔2024〕12001号
发布时间:2024-02-27 20:17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不罚字〔2024〕12001号

  平陆县睿源供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9MAOGUMWU4H

  地址:潞安丰喜肥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陆分公司厂区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永春

  2024年1月23日在接到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关于你单位未按时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的问题后,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截止2023年12月31日你单位未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应当履约量为20.32吨,清缴了19.29吨,剩余1.03吨未按时清缴。

  以上事实有:

  (1)2024年1月2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实了你单位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以及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2)2024年1月24日由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该证据证实了你单位未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违法事实);

  (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发电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文件1份(该证据证实了你单位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通知》文件1份(该证据证实了本案由省厅交办);

  (5)全国碳排放交易系统履约清缴任务截图1份(该证据证实了你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

  (6)2024年2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证据照片各1份(该证据证实了你单位对未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的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分别于2024年1月30日、2024年2月5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运环责改字〔2024〕12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4〕1200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于2024年2月29日前按照碳排放配额应履约量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足额完成配额清缴。拟对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对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理由如下: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是因你单位账户被冻结的客观原因造成,且你单位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汇报、提交履约承诺书,并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除被冻结的账号,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履约行为,违法行为已经得到整改。2024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核实,发现你单位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经2024年2月18日集体会议研究,鉴于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是由于你单位账户冻结造成,并不是主观故意,并且积极完成整改。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第三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