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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运环罚字〔2024〕01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2-21 17:56

  运环罚字〔2024〕010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城市自强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113664700K

  住所:运城市大渠乡南李村

  法定代表人:刘艳霞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通知》(晋环函〔2024〕80号),我局于2024年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你单位应履约量为32.63万吨,截止2023年12月31日,已清缴配额量为26.43万吨,未清缴配额量为6.20万吨,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以上事实有:

  1. 2024年2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信息);

  2. 2024年2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 2024年2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和被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4. 2024年2月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及现场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在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事实);

  5. 2024年2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明细单》1份及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在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应履约量为32.63万吨,已清缴配额量为26.43万吨,未按规定期限清缴配额量为6.20万吨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4〕0100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提出因第三方核查公司未能准确核算你单位各年碳排放量,导致你单位碳排放工作无法正常履约,请求免除对你单位的处罚。经我局2024年2月21日会议研究,认为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第三方核查公司核查结果存有异议的理由,不足以免除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责任,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2月29日前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