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人社监罚字〔2021〕3号
被处罚单位:运城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临瑞,联系电话:13133094444
注册地址:运城禹都三区北楼13号
文书送达地址:运城市禹都大道571号凤翔小区
2020年6月9日,我局对王安伦等12人投诉运城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予以立案。
2020年7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运人社监询字〔2020〕410号),要求你单位在5日内报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工资支付凭证、王作量结算记录等资料,并派人接受调查询问。2020年8月17日,你单位向我局报送了《关于王安伦反映事情的情况说明》。2020年12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运人社监令字〔2020〕65号),要求你单位在5日内足额支付11名劳动者工资。你单位逾期拒不履行我局责令改正要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2020年12月25日,我局因你单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作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运人社案移字〔2020〕1号),将案件移送运城市公安局。2021年1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人社监告字〔2021〕3号),告知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月18日,你单位向我局报送了《陈述申辩材料》。2021年2月1日,你单位足额支付张金杰等11名劳动者及王安伦工资。2021年4月7日,我局收到运城市公安局《退回案卷函》(运公函〔2021〕150号)。
你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经责令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其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伍仟元)。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足额缴纳到中国工商银行运城河东支行运城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