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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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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
  •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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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0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三、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收到申请后,及时上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四、各缴存单位和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运城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查询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运市住金字〔2020〕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