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下载手机APP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权益的若干规定-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专题>市住房公积金专栏>通知公告
  • 2020
  • 02-18
  • 14:39
  • 访问量
  • 字体
  • 分享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权益的若干规定

2020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住建部及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权益,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个人,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说明情况,在疫情结束后2个月内办理补缴,缴存时间按连续正常缴存计算,职工提取和贷款权益不受影响。

  二、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及家庭,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可在疫情结束后2个月内将逾期本息还清。

  三、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和管理部收到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四、积极引导缴存单位和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12329服务热线等线上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及政策咨询。对无法线上办理的,可倡导单位、职工疫情结束后再到现场办理。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实行预约办理和错峰办理,实现分时段合理分流,减少职工等待时间,减少人员聚集。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