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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城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发表时间:2017-10-23 10:5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2016〕44号)、《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运发〔2017〕3号)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规范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工作思路和要求,按照市委“改革抢先机,发展站前列,各项工作创一流”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三项制度”试点、规范执法程序、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主要工作,为建设大运城,推动运城的振兴崛起,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完善县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推进执法重心向县级政府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抓紧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导意见,积极有效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2.严格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已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要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连续性,落实机构、编制、职数设置等方面事宜,合理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确需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领域和范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实行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二)落实三项制度试点工作。

3.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工作。

试点单位要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积极探索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对信息实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说明告知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完善公示信息平台,规范公示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形成严格信息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

4.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

试点单位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和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行政应诉、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5.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试点工作。

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要明确法制审核范围,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法制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三)严格执法程序要求。

6.加强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

在制定并公布本部门权力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分类细化主体、权限、方式、标准、步骤、时限等具体内容,科学设定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等环节操作流程,全面、真实、准确地对行政执法程序予以规范。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探索建立各部门之间执法案件移送和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政执法随机抽查、罚没收入管理、涉案物品管理等程序性规定,依法明确执法领域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适用标准和条件。

7.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结合机构职能调整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以及权力清单运行情况,建立健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研究制定行政裁量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市、县两级部门在裁量基准适用方面要与省级部门协调衔接,统一裁量基准。未制定实施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部门应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尽快制定裁量权基准制度,保障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全面覆盖。

8.推行行政指导和说理式执法。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考虑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引导行政执法相对人自觉守法。围绕行政执法重点环节开展说理式执法,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减少和避免行政争议和执法冲突。各级要选择试点单位,在城市管理领域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领域,探索推行“柔性执法”制度,并作为当前执法活动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9.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对照权力清单和法定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合理制订年度抽查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一次性完成。实现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将随机检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开展联合惩戒。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10.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

严格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规定,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和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审查确认或取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结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11.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资格认证考试工作,制定完善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制度,提高准入门槛。未经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法证件年审注册工作,做好动态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注销并上报备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持有国家部委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本级政府监督。

12.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长效机制。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培训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登记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能力水平。加大行政执法人员日常考核力度,科学设计行政执法人员考核指标体系,激发行政执法队伍活力。各行政机关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内容分为专业法律知识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计划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法制机构也可以结合证件年审工作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风险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特点的保障体系。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等问题,严禁执法辅助人员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13.创新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

负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构建运转高效、体系完备、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统计报告、投诉举报、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突出行政执法监督重点,针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执法监督,纠正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取得实效。

1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结合已建立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全面梳理执法依据,科学分解执法职权,严格依法界定和明确不同部门、不同机构、不同岗位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常态化。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全面落实,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明确、岗位配置科学、职责标准明晰、执法程序清楚、执法责任落实,解决职权不清、责任不明、出现过错难以追究等问题。

15.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工作。

严格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和《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建立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案卷评查标准,统一案卷使用格式,丰富案卷评查方式,强化评查结果运用。各级行政机关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评查结果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明确报备标准,做好年度统计,确保应报必报,杜绝不报、漏报、迟报等问题。提高调阅案卷的数量,发现违法或明显不当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报备机关予以纠正。

三、组织保障和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推进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督促落实,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支持和保障。

(二)精心组织部署。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突出问题导向,制定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进度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具体责任人,坚持常抓不懈,精心规划,保障工作落到实处。三项制度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实施意见统筹安排,选择重点执法领域为突破口,推动工作进展。各级、各部门要主动作为,开拓创新,提供可推广可检验的做法和成果。

(三)强化督促检查。负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中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遇到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或报告,保障工作进度和质量。各级法制机构要将实施意见纳入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的范围,对检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要约谈通报,督促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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